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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战略推进处]  [点击量:]  [关闭]

  

  

各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现将《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项目在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0年9月17日 

  

  

  

  

 

  

  

  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依据《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合同签订、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坚持“分级管理、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项目申报。各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对本地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择优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推荐。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依据《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核标准》,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相关附件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依据《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规程》《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专家测评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资金规模、申报情况等因素,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报财政厅审核;将审核后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对收到的异议处理后,由省知识产权中心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按照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下达支持项目,组织签订合同。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自省知识产权中心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之日起,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地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合同纸件报省知识产权中心。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对项目合同审核签字盖章后逐级反馈给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金融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利息等费用;专利许可补助主要用于: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有效专利,获得有效专利独占、独家、交叉等使用权的许可费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的知识产权实施及其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专利转化研发、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评议、专利产品检测及检测必需原材料、购买专用仪器设备等,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费用。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类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构建知识产权制度,购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信息、运营、维权援助等服务平台相关专用设施设备、线上线下服务系统开发,开展平台使用培训、专利信息利用、维权保护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必要的会议费、差旅费、资料及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统筹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时间为期1年,自省知识产权中心下达专项资金项目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前按原项目申报渠道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审批后实施;同时项目承担单位需登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填写申请延期报告,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平台完成延期报告的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管理。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省知识产权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知识产权中心印发的项目验收文件要求,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承担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约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开展验收。 

  第二十四条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由省知识产权中心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由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备。知识产权金融补助及专利许可类项目实行报备验收。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类项目验收,并组织对全省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3—5人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人员不得进入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提问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目标且资金支出符合规定,为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目标或资金支出不符合规定,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等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任务目标的,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年内继续使用,开展与本项目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然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知识产权中心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以后五个年度内不得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或变更。确因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可以申请终止或变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审批。终止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变更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中心审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项目绩效考核;市(州)、扩权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项目验收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协助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推荐、中期检查、验收等关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审计与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收缴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素法”资金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69号)相同。以前颁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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